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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7#
[2006年真题]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 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 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 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本题有 45 条评论
参考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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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huangliubin 发表于 2015-3-21 13:28
moonzhu1234 2013-7-2 10:07
答案没问题,选C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一般出现在...
44 # 九天妖皇 发表于 2014-9-7 20:02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瑕疵既包括权利瑕疵也包括物的瑕疵,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43 # dgsuwei 发表于 2014-8-12 09:59
债权人撤销权,可以对无效合同行使?
本题中,赠予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无效合同。
既然无效,怎么撤销?
42 # 仑仑儿 发表于 2014-7-29 17:33
撤销赠与行为,赠与协议无效,所以不矛盾,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感觉好牵强
41 # louzi 发表于 2014-3-10 10:3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瑕疵既包括权利瑕疵也包括物的瑕疵.
40 # weileni 发表于 2013-7-31 21:02
什么时候债权也成了“法定义务”了?
39 # paris0110 发表于 2013-7-5 22:48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瑕疵既包括权利瑕疵也包括物的瑕疵
38 # moonzhu1234 发表于 2013-7-2 10:07
答案没问题,选C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一般出现在房地产开发商一房数卖,债权人撤销权)
37 # paris0110 发表于 2013-5-26 14:23
《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瑕疵既包括权利瑕疵也包括物的瑕疵.
36 # onereal 发表于 2012-9-7 14:01
《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瑕疵既包括权利瑕疵也包括物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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