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民法 » 分科真题 » #13673 题目内容及评论
13673#
[2005年真题]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 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 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 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有 41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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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Fox-Fox-Fox 发表于 2016-7-1 16:40
我在看评论,就是为了找谁能够解释这个问题?
dreamwolf 2012-2-14 22:00
如果D选项中,“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此事如果甲也有过错,则甲是否要...
40 # 仑仑儿 发表于 2014-7-30 16:04
我觉得不选A,应该是CD
39 # louzi 发表于 2014-3-6 20:59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8 # 东来西去 发表于 2013-8-13 17:58
竹舞斜阳 2013年05月03日 20:53:30
a不对,钟秀勇的讲义里说过人保和第三人的物保地位相同,放弃第三人的物保,则保证人...

哪里有20万,我怎么没看见?还有一个支持者,是我眼花吗?
37 # onereal 发表于 2013-7-22 19:05
钟秀勇这么说的:
混合担保规定在《物权法》第176条、第194条第二款和第218条。此外,《担保法》第28条(已被部分修正。若债务人未提供物保,则该条即不得适用)和《担保法解释》第38条也是关于混合担保的规定。
36 # Misha 发表于 2013-5-5 15:01
竹舞斜阳 2013年05月03日 20:53:30
a不对,钟秀勇的讲义里说过人保和第三人的物保地位相同,放弃第三人的物保,则保证人...
支持!
35 # 竹舞斜阳 发表于 2013-5-3 20:53
a不对,钟秀勇的讲义里说过人保和第三人的物保地位相同,放弃第三人的物保,则保证人在物保应承担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本题只能免除20万,还需承担40万的保证责任。应选cd
34 # squall211 发表于 2012-10-31 20:04
A正确,物保人保并存,无论物保是债务人自己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在债权人放弃物保的范围内保证人都可以免除保证责任。176条是物保人保并存时,区别物保提供人不同时的债权实现顺序问题,两回事。

物权法第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就顺序而言,债务人的物保优于第三人担保,第三人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同一顺位;就责任而言,物保人保并存,无论物保是第三人还是债务人提供,在债权人放弃物保的范围内保证人都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33 # sxnjg 发表于 2012-9-9 20:57
A是错误的
32 # raikknon 发表于 2012-8-11 11:00
qz3h56 2011年08月13日 19:25:58
第三人物保和人保并存,免责是有争议问题,听万国段波民法串讲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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