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 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 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D选项中,“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此事如果甲也有过错,则甲是否要...
a不对,钟秀勇的讲义里说过人保和第三人的物保地位相同,放弃第三人的物保,则保证人...
哪里有20万,我怎么没看见?还有一个支持者,是我眼花吗?
混合担保规定在《物权法》第176条、第194条第二款和第218条。此外,《担保法》第28条(已被部分修正。若债务人未提供物保,则该条即不得适用)和《担保法解释》第38条也是关于混合担保的规定。
a不对,钟秀勇的讲义里说过人保和第三人的物保地位相同,放弃第三人的物保,则保证人...
物权法第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就顺序而言,债务人的物保优于第三人担保,第三人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同一顺位;就责任而言,物保人保并存,无论物保是第三人还是债务人提供,在债权人放弃物保的范围内保证人都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人物保和人保并存,免责是有争议问题,听万国段波民法串讲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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