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
- 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
- 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
- 丙应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
[引用]
【风险和孳息转移的界限应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准,不依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合同法对于违约适用的是严格责任,除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之外,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其他合同生效的阻碍事由,所以合同是成立且生效的,所以A项是正确的。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丙为善意第三人,甲和丙之间签订的合同也是成立且生效的,所以B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对于违约适用的是严格责任,除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之外,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甲应当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所以C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丙没有占有房屋。丙不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所以D项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对于违约适用的是严格责任,除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之外,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和孳息转移的界限应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准,不依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