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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4#
[2004年真题]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共同特点?
  • 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无答辩程序
  • 程序设计上无开庭审理阶段
  • 都设置了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程序
  • 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者,均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
  
本题有 2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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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九天妖皇 发表于 2014-7-18 01:26
督促程序中没有设置“申报权利”的程序,而是提出异议。
19 # louzi 发表于 2014-4-28 20:40
督促是督促给钱,公示催告是督促来拿钱。
督促程序有异议程序,但没申报权利的程序,
除权判决由合议庭书面审理,径行判决,不开庭.
18 # stephaniebai 发表于 2013-8-30 17:41
除权判决由合议庭书面审理,径行判决
17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8-3 17:36
督促是督促给钱,公示催告是督促来拿钱。
督促程序有异议程序,但没申报权利的程序
16 # cjemerald 发表于 2012-8-8 13:44
督促程序有异议程序,但没申报权利的程序

除权判决由合议庭书面审理,径行判决,不开庭
15 # 灰色颓废 发表于 2012-5-16 19:13
除权判决由合议庭书面审理,径行判决
14 # veasio 发表于 2012-1-7 13:36
督促是督促给钱,公示催告是督促来拿钱。
异议的提出。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接触被申请人,没有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答辩,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这时,申请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就该事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按普通程序审理。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13 # 九月司法考试 发表于 2011-9-4 20:27
同意五楼和十二楼
12 # mfkje3641 发表于 2011-8-15 11:38
除权判决由合议庭书面审理,径行判决
11 # 929xiaotu 发表于 2011-7-28 19:08
督促程序有异议程序,但没有申报权利的程序
一不小心就被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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