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 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 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取
- 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证据规定》第34条,当事人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举证期限≠答...
如果按照一般时效,2年,肯定没超。
如果按照产品质量时效,1年,也没超啊。2004年1月31日交货,2015年1月提出反诉,刚好不超时效。
《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立案----->答辩期----->答辩期满前确定一个举证期限----->如果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一致,须法院认可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举证期分为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一般为30天,答辩期一般为15天,(参见证据规则)。
就是
我也看了半天看不到反诉过时效呢
《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我也看了半天看不到反诉过时效呢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