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合同法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证据保全,诉前必须提供担保,诉中可以担保可以不担保
财产保全,诉前诉中都必须担保
先于执行,可以担保可以不担保
救济,只有诉中的财产保全是法院依职权,所以国家赔偿,别的是申请人自己赔偿。
D不对啊,诉中财产保全法院不是可以责令提供担保吗??哪位高人解析下
证据保全,诉前必须提供担保,诉中可以担保可以不担保
财产保全,诉前诉中都必须担保
先于执行,可以担保可以不担保
救济,只有诉中的财产保全是法院依职权,所以国家赔偿,别的是申请人自己赔偿
18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