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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7#
[2002年真题]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本题有 1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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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marrinna 发表于 2015-12-26 17:43
答案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最高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8年1月13日):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5 # 176638758 发表于 2014-12-1 19:20
阳光007 2012-9-3 09:34
这是一道错题,错在C项,管理人员应该抓紧改过来,不要误人前程,贪人钱财。
14 # dgsuwei 发表于 2014-7-9 19:44
A项,注意条文里有个“等”字,因此后面的补充部分不属于类推解释。如果没这个等字,那么这样表述属于类推解释,应予禁止。
C项,剥夺政治权利本身就包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只是对刑法规定的重申。
答案无错。
13 # ouyoukougai 发表于 2013-9-2 16:52
感觉a选项有点坑爹啊!
12 # moonzhu1234 发表于 2013-7-22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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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folkmusic 发表于 2013-6-24 02:30
yuzhouliu 2013年03月19日 18:13: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

好吧,这个法条确实是C项的依据,不过觉得这个法条好坑啊。。。。
10 # folkmusic 发表于 2013-6-24 02:24
选举村干部属于行使宪法上的选举权吗? 这是不坑爹么? 村民委员会属于群众自治性组织啊, 又不是国家一级政权。按照这个逻辑,泥玛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比如主刑执行完毕,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不能行使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不能行使业主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坑……
9 # paris0110 发表于 2013-6-3 10:31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也就是说,附加刑或者附加于主刑适用,或者单独适用;而不能再附加作为附加刑的附加适用。
8 # yuzhouliu 发表于 2013-3-19 18: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7 # 阳光007 发表于 2012-9-3 09:34
这是一道错题,错在C项,管理人员应该抓紧改过来,不要误人前程,贪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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