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办法》超越了《种子法》的规定,无效
- 《实施办法》没有超越《种子法》的规定,有效
- 国务院若认为《实施办法》超越了《种子法》的规定,有权予以撤销
- 受处罚人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对《实施办法》一并请求审查
陷阱无处不在啊!
省政府制定的<《某省种子法实施办法》实际是省政府的规章,不是复议法第7条所说的"...
省政府制定的<《某省种子法实施办法》实际是【省政府的规章】,不是复议法第7条所说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以,不能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and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