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不论该机关是立法、行政、司法或其它机关,或行使的职务是对内或是对外,也不论其在国家结构中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它实体行使被授予的职权的行为。
(3)在正式当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行使该支配国家的政府权力要素的行为。
(5)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6)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7)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