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08年真题(延考区) » 分年真题 » #14746 题目内容及评论
14746#
[08司考真题延考区卷三第72题]:某上市公司总股份为1.5亿股,该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三年内不增资扩股,其后该公司对章程进行了修改。关于修改后的章程内容,下列哪些是违法的?
  • 公司董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在一年内回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 公司监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转让
  • 任何时候公司都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物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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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stonemark 发表于 2013-7-13 17:13
第一百四十二条 【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收购本公司股份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 # 凰绯色 发表于 2012-9-20 18:17
因为是作出“限制性规定” 所以公司的规定只能严于上述条款 而不能宽于上述条款
所以A对 C错
这是延考卷的特色 抠字眼
3 # 飞天20120922 发表于 2012-8-12 17:01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A项的规定是合法的,-------而 C项的做法不合法。?????/?????????
2 # degress 发表于 2012-4-25 20:09
尽管题目中出现了“股权分置改革”,但是本题无关于“股权分置改革”;

C.公司监事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离职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转让(强制规定: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东会决议无权改变该“强制性规定”)

B.公司在一年内回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题目中的“1.5亿”起到了充当计算条件的作用,1.5*5%=0.075亿=750万《1000万;

D.“任何时候”公司都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物(D项目是对的,打破了 行政法 吴鹏经常说的“带有‘任何’字样”均不选,因为太绝对)

1 # 胡子大叔1984 发表于 2011-5-29 11:13
第一百四十二条 【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收购本公司股份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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