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项按新法也是错误的。
宣布休庭15日,除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愿意缩短
宣布休庭15日,除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愿意缩短
被告人自己聘请律师的,可以随意拒绝,但是最后都要有律师
指派的律师,有正当理由的,决绝后,自己委托或者再指派。再指派之后不能拒绝
B、c项错误之处是在于,没有正当理由
要求另行委托的,应当同意;要求另行指定的,可以同意。
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如果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不予准许;
再次拒绝的,如果属于其它情形,可以准许,但再也不能找别人为其辩护,只能自行辩护。
被告人另行指定辩护律师的,要经过合议庭的同意,如果合议庭同意择宣布延期审理,如果合议庭不同意就不需要延期审理。
要求另行委托的,应当同意;要求另行指定的,可以同意。
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如果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不予准许;
再次拒绝的,如果属于其它情形,可以准许,但再也不能找别人为其辩护,只能自行辩护。
要求另行委托的,应当同意;要求另行指定的,可以同意。
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如果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不予准许;
再次拒绝的,如果属于其它情形,可以准许,但再也不能找别人为其辩护,只能自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