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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04#
[08司考真题延考区卷一第44题]: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的规定,在航行过程中遭受的下列损失,承运人不可免责的是哪一项?
  • 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或停工而造成的货物的损失
  • 承运人为多装货物,下令将船上的救火设施拆除,在航运途中船舶失火造成的货物烧毁的损失
  • 承运的货物因本身湿度过大而发生霉变造成的损失
  • 航行途中,船长超速驾驶,结果船舶触礁货舱进水造成的货物湿损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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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egress02 发表于 2012-9-5 16:07
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不免责: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强制性义务,海运公约和《海商法》中都包括):
(1)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
(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免责: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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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承运人为多装货物,下令将船上的救火设施拆除,在航运途中船舶失火造成的货物烧毁的损失 [适航义务是最低底线(《海牙-维斯比》已经偏袒船主了)所以必须担责]
1 # degress 发表于 2012-3-8 15:52
《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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