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 国际私法 » #14980 题目内容及评论
14980#
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于2009年7月在内地某区基层人民法院因买卖合同纠纷涉诉。一审判决被告香港甲公司向原告内地乙公司按合同给付款项。被告香港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予以维持。原告内地乙公司以双方买卖合同中有书面管辖条款为由,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可和执行。原告内地乙公司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交下列哪些材料
  • 申请书
  • 内地法院的判决书的副本
  • 内地二审法院证明该判决是终审判决且该判决在作出地具有具有执行力的证明书
  • 证明乙公司身份的材料
  
本题有 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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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7-6 10:43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书、判决书副本、终审判决证明书、身份证明。

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5 # nuoshao007 发表于 2013-6-29 07:34
liuhao123 2011年05月27日 22:15:42
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作出终审判决的法...
4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4 13:13
法院的证明本身便有公信力,故无须公证。

但私权主体需要公证来证实其真实性。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9-4 1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六条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2.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 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2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5-27 22:15
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身份证明材料。
1 # julia0801 发表于 2010-7-13 10: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六条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2.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 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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