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 法制史 » #14990 题目内容及评论
14990#
西周时期,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形成了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的法制特色。下列关于礼与刑关系说法错误的是哪项?
  • 西周的“礼”是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是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为“出礼入刑”
  • 礼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和“尊尊”
  •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指对平民老百姓可不用讲求礼法,而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可网开一面
  •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本题有 20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90
28
46
详细评论内容
20 # 赚钱ing 发表于 2017-1-31 08:40
大夫以上的贵族。包括本数吗?
19 # laura91 发表于 2015-8-28 19:12
姐弟小屋 2013-12-26 17:03
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
18 # Esse1025 发表于 2014-8-15 10:16
对“刑不上大夫”之意蕴,孔子曾作出过经典阐释。《孔子家语》记载,孔子的学生冉有曾求教于孔子:先王制定法律,规定刑不上大夫。如果大夫犯了罪,就可以不适用刑罚吗?孔子作了这样的解释:对于君子的治理,通常以礼教驾御其内心,从而赋予其廉耻之节操。古代的大夫,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必直接定其罪名,以避讳不名之耻。因此,大夫犯了罪,如在五刑范围之内,不必派司法官吏对其加以捆绑羁押,而令其自己请罪;如属于重大犯罪,也不必派司法官吏对其施以死刑,而令其跪拜自裁。所以,即使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也不会因有罪而逃避惩罚,这实际上是礼教在潜移默化地发挥着作用。
  总体而言,在漫长的中国古代历史中,这一古老的法律原则始终得到了普遍遵循,尽管在一些特定时期,这种遵守并不严格,例如,在隋朝就经常发生在朝廷上责打大臣的情况,唐代也有个例。相对而言,无论在治国理论还是在法律实践中,宋代均始终严格遵循着“刑不上大夫”这一基本法律原则。
17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6 11:30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礼不下庶人”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刑不上大夫”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
16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3-23 10:29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对贵族一般不处以残损身体的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须处死者在郊外秘密执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15 # 姐弟小屋 发表于 2013-12-26 17:03
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
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既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对贵族一般不处以残损身体的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须处死者在郊外秘密执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14 # 凤城的才子 发表于 2013-7-16 23:16
礼: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
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既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比如,对贵族一般不处以残损身体的肉刑(即肉刑不上大夫);必须处死者在郊外秘密执行;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13 # wangelover 发表于 2013-5-19 13:32
还得看评论啊,真有用!
12 # mogulinda 发表于 2012-8-21 10:32
有大家的详细解析真是帮了大忙了
11 # onereal 发表于 2012-8-15 21:30
A说的出礼入刑,不对吧?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