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 法制史 » #14992 题目内容及评论
14992#
下列关于唐朝法律中的规定,表述不正确的是:
  •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是《唐律》类推原则的适用
  •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是《唐律》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规定
  • “凡是家人之间互盗者,或监守自盗者,加重罪处罚。”这就是惩罚盗窃罪的“受所监临”制度
  • “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这是唐朝时关于犯罪后果不能立刻显现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方的伤情变化负责的保辜制度
  
本题有 19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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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赚钱ing 发表于 2017-1-31 08:33
盛唐是当时世界上的超级大国哦。
18 # Gatelbl 发表于 2014-11-1 11:29
当前对公务员的治理远不如大唐盛世
17 # Gatelbl 发表于 2014-11-1 11:27
受所监临,是我国《唐律》中所规定的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牟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
16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6 11:25
唐代法主要的是类似现代法的先进化,A类推原则,B同一外国人在中国犯罪适用中国法,D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方的伤情变化负责,都体现了法的先进性,C加重处罚就是种简单粗暴的处罚。
15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3-23 10:24
《唐律疏议 · 名例》规定: “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
是所谓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原则。
这句话实际上是有关刑罚适用的总则性规定,具体说来就是刑罚适用上的“类推原则”。其含义为: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罚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14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3-23 10:23
 受所监临,《唐律》规定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13 # 铁人先生 发表于 2013-8-4 20:47
那C是啥 解释啊解释啊解释啊
12 # 凤城的才子 发表于 2013-7-16 23:11
受所监临,《唐律》规定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11 # 元芳你怎么看? 发表于 2013-3-21 15:37
那解析太偷工减料了!
10 # 满树伟 发表于 2013-3-2 22:32
受所监临,是我国《唐律》中所规定的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牟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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