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 法制史 » #14993 题目内容及评论
14993#
南宋孝宗时期,张员外年事已高,膝下仅有一女,已经出嫁,张员外死后,其妻收养过继了一男孩作继子。对于张员外的财产的继承,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张员外已经去世,过继的男孩应当从妻,称为“命继”
  • 张员外的女儿已经出嫁,所以她对张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 张员外1/3的财产应当收为官府所有
  • 因为继子过继时张员外已经去世,所以继子对张员外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本题有 23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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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5614668851 发表于 2016-12-2 19:30
宋代在继承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①沿袭以往诸子均分的原则
②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继承权
③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南宋时期,又规定了绝户继承的办法:
立继,夫亡妻在,立继从妻
命继,夫妻具亡,立继从尊长亲属
22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1 16:37
命继就是对于夫妻俱亡的户绝之家由被继承人之近亲尊长立嗣,以“不断香火”的情形。
21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6-6 10:39
命继就是对于夫妻俱亡的户绝之家由被继承人之近亲尊长立嗣,以“不断香火”的情形。
20 # ywk1 发表于 2014-5-17 20:38
凤城的才子 2013年07月16日 22:58:20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原则外,允许在室女享...
19 # evilwater 发表于 2014-3-23 10:17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原则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到了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家无男子承继)的办法:
(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18 # 凤城的才子 发表于 2013-7-16 22:58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原则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到了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家无男子承继)的办法:
(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17 # 若水芙 发表于 2012-8-17 12:58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原则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到了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家无男子承继)的办法:
(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16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14 20:21
本题考点是宋朝的继承制度。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原则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到了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家无男子承继)的办法:
(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15 # azk2012 发表于 2012-8-11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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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kimiliyou 发表于 2012-6-1 22:37
fyp2008 2010年08月25日 16:10:38
答案:C
解析:解析:本题考点是宋朝的继承制度。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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