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沿袭以往诸子均分的原则
②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继承权
③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南宋时期,又规定了绝户继承的办法:
立继,夫亡妻在,立继从妻
命继,夫妻具亡,立继从尊长亲属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原则外,允许在室女享...
(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答案:C
解析:解析:本题考点是宋朝的继承制度。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