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
- 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重叠时,毗连区的地位不再属于公海而属于专属经济区,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若沿海国不规定专属经济区,只确定毗连区,则其毗连区仍属公海
- 专属经济区和领海都属于国家的管辖范围,两者地位相同
- 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和其他国家都有在专属经济区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毗连区:依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行使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以及与此相关的管辖权。
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重叠时,毗连区的地位不再属于公海而属于专属经济区,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若沿海国不规定专属经济区,只确定毗连区,则其毗连区仍属公海
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专属经济区的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和底止本身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
应该说,在沿海国没有宣布专属经济区的情况下,毗连区除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方面外,施行公海制度。而不是属于公海。
专属经济区需明示,大陆架无需明示。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在“领海之外即公海”的原则下,把毗连区规定为“毗连领海的公海区域”。1982年《海洋法公约》由于把公海的范围规定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之外,因而把毗连区明确规定为毗连领海的特定水域。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来看,毗连区既不属于国家领水的一部分,也不属于公海领域,所以,毗连区是由沿海国加以特殊管制的区域。
B 2011三大本449业最后一句话: 毗连区的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
D 2011三大本450业: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B 项的表述欠严谨。应该说,在沿海国没有宣布专属经济区的情况下,毗连区除海关、财...
D少经同意,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