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 国际法 » #1588 题目内容及评论
1588#
甲国宣布该国给予乙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在现在或将来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这种做法在国际法上被称为
  • 国民待遇
  • 最惠国待遇
  • 普遍优惠待遇
  • 差别待遇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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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22 19:18
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同时,外国人也不能要求比本国人更多的权利。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公民或法人的待遇,在现在或将来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

差别待遇,指在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或在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给予不同的待遇。它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指给予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在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公民或法人:
二是指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又称普惠制,是一种单向优惠。其含义为:由于国际经济地位的不平衡,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发达国家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但发展中国家并不给予发达国家以同样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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