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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2#
[09司考真题卷一第99题]: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住所
  • 应以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 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 应以甲国的原始住所为其住所
  
本题有 17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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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天空020 发表于 2016-6-25 15:46
2009
16 # 天空020 发表于 2016-6-25 15:45
2009
15 # whycyyt 发表于 2014-7-17 18:44
09年的卷一真是做的我一愣一愣的!!!
14 # laiyu 发表于 2013-8-22 16:41
注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属人法上以“经常居住地”为主要连结点,并没有使用“住所”的概念,这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私法以“经常居所”为连结点的趋向。也符合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民事往来日益频繁的新形势和新情况。新法未规定的问题,《民通意见》的规定仍然有效。因此,本题仍应依《民通意见》第183条确定答案。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13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15 10:13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确或者不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12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9-3 20:10
sqbo447876367 2012年08月08日 20:08:22
根据适用法,应该选择与合同密切相关的住所地
【答案】C [2012法律版历年真题:2011〈涉外适用法〉,答案不变]
罗伯逊的4个住所=甲国+乙国+丙国+中国;[本题问的是住所,没有问准据法,所以和《2011法律适用法》无关,所以答案不变
11 # sqbo447876367 发表于 2012-8-8 20:08
根据适用法,应该选择与合同密切相关的住所地
10 # degress 发表于 2012-3-6 15:23
阿梅梅 2011年08月23日 16:33:17
根据新的《涉外法》应该是B吧

本题问的是住所,没有问准据法,所以和《法律适用法》无关,所以答案还是C;
9 # 13854510450 发表于 2011-9-16 14:15
饭店的包房能算是住所吗?
8 # Brianliu 发表于 2011-9-5 12:04
法律适用法出台以后这道题就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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