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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4#
[09司考真题卷二第92题]: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款。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请回答91-94题。关于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乙构成受贿罪既遂
  • 乙构成受贿罪中止
  • 乙犯罪以后上交赃物的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 乙不构成犯罪
  
本题有 2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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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ahaqqslwk 发表于 2015-11-30 16:07
一般情况下 一手收钱 却不发表言论 应该理解为默认了职务交易行为 8天太过分了。
25 # wiley255 发表于 2015-9-6 16:53
MD,八天干嘛玩儿去了啊!收了钱不就是受贿既遂了么,怎么还能悔过自新成无罪了呢,到底谁的解析是对的啊!被虐惨了,让人对一题啊!
24 # Justlovewxt 发表于 2015-7-11 00:33
请问这8天他干嘛去了? 如果30天有影响么? 还是说没有为别人谋取利益就不算?
23 # pengcaiyan 发表于 2013-10-28 10:59
选了BCD
22 # 林浩哲 发表于 2013-8-21 11:02
受贿罪一个是索取,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取是要求的。本案中乙并没有为甲谋取利益的意思。
21 # wanglin3058 发表于 2013-7-29 15:49
选非题,操,一会远对,一会选非
20 # 121472570 发表于 2012-8-16 20:36
不得不说中国的某些法律确为恶法
19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7-16 11:48
yangmei2010 2011年09月04日 20:56:12
04年59题收受财物后又退还的成立受贿罪了。这题又不成受贿罪了,这得听党的。

04年59题 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错误)
B项(并“答应”尽量帮忙=承诺谋利益):
2003《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18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7-16 11:38
veasio 2012年06月14日 10:05:55
乙虽然在客观上收下甲的财物,但主观上并没有为甲谋取利益的意思,而且八天后,乙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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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参考书》都说:本题依据是《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
我倒是认为:乙在“被动受贿后没有(承诺/实际)给甲谋利益,所以即使没有把钱交公,乙也不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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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律师博客(本文另存)
中国古代法律一贯严惩“贪赃不枉法”.......而到当代,“贪赃不枉法”居然并不构成犯罪,往往作为纪律问题处理。从“常识”上说,盗亦有道,“拿人钱财为人消灾”,收了别人的钱,居然不去为他们办事,就构成双重的“过错”。
将“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构成相对比,更能体现“贪赃不枉法”这一规定的不公平:刑法389条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一法条意思是:即使被勒索而被迫给了财物,但只要国家工作人员为你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那你就构成行贿罪。
这样就有两种更无厘头的情况——某人行贿官员,官员因没有“办事”,而无罪;某人被官员勒索,被迫行贿,却因为官员“办了事”,而自己被定为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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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律师博客
排列组合一下几个特殊情况:
一、官员收了财物,但“没有办事的意图”,就不构成受贿罪;但“送礼者”的目的如果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企图”,那么自己构成行贿罪。
虽然“收礼不办事”很不讲“道德”,但在法律上的确成立。比如2008年古井集团原副总裁刘俊德受贿案,庭审过程中,
其辩护人提出刘虽然接受了财物但没给对方谋利益,不应算受贿,为其做无罪辩护。

二、官员主动索贿,当事人被迫送了财物,官员也“有办事的意图”。
1.如果是谋取“正当利益”,比如让合格的企业通过了审批,那官员构成受贿,送礼者不构成行贿;
2.如果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为不合格的企业通过了审批,双方都构成犯罪。
“索要/接受”“谋利/不谋利”“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 至少有3对变量,8种可能的结果,有兴趣的可以自己完成排列组合。
2008年上海检察共立案侦破行贿案件42件68人,受贿案件87件95人,明显这“两笔账”不合,可见行贿、受贿犯罪并不是一一对映的。
.......
上面只是一个“数学分析”,现实中个别腐败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索要或者让企业不得不主动行贿的并非不存在。
17 # veasio 发表于 2012-6-14 10:05
乙虽然在客观上收下甲的财物,但主观上并没有为甲谋取利益的意思,而且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总经理,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故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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