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构成受贿罪既遂
- 乙构成受贿罪中止
- 乙犯罪以后上交赃物的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 乙不构成犯罪
04年59题收受财物后又退还的成立受贿罪了。这题又不成受贿罪了,这得听党的。
04年59题 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错误)
B项(并“答应”尽量帮忙=承诺谋利益):
2003《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乙虽然在客观上收下甲的财物,但主观上并没有为甲谋取利益的意思,而且八天后,乙将...
所有的《参考书》都说:本题依据是《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
我倒是认为:乙在“被动受贿后没有(承诺/实际)给甲谋利益,所以即使没有把钱交公,乙也不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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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律师博客(本文另存)
中国古代法律一贯严惩“贪赃不枉法”.......而到当代,“贪赃不枉法”居然并不构成犯罪,往往作为纪律问题处理。从“常识”上说,盗亦有道,“拿人钱财为人消灾”,收了别人的钱,居然不去为他们办事,就构成双重的“过错”。
将“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构成相对比,更能体现“贪赃不枉法”这一规定的不公平:刑法389条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一法条意思是:即使被勒索而被迫给了财物,但只要国家工作人员为你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那你就构成行贿罪。
这样就有两种更无厘头的情况——某人行贿官员,官员因没有“办事”,而无罪;某人被官员勒索,被迫行贿,却因为官员“办了事”,而自己被定为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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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律师博客
排列组合一下几个特殊情况:
一、官员收了财物,但“没有办事的意图”,就不构成受贿罪;但“送礼者”的目的如果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企图”,那么自己构成行贿罪。
虽然“收礼不办事”很不讲“道德”,但在法律上的确成立。比如2008年古井集团原副总裁刘俊德受贿案,庭审过程中,
其辩护人提出刘虽然接受了财物但没给对方谋利益,不应算受贿,为其做无罪辩护。
二、官员主动索贿,当事人被迫送了财物,官员也“有办事的意图”。
1.如果是谋取“正当利益”,比如让合格的企业通过了审批,那官员构成受贿,送礼者不构成行贿;
2.如果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为不合格的企业通过了审批,双方都构成犯罪。
“索要/接受”“谋利/不谋利”“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 至少有3对变量,8种可能的结果,有兴趣的可以自己完成排列组合。
2008年上海检察共立案侦破行贿案件42件68人,受贿案件87件95人,明显这“两笔账”不合,可见行贿、受贿犯罪并不是一一对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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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只是一个“数学分析”,现实中个别腐败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索要或者让企业不得不主动行贿的并非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