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盲、聋、哑。2、精神病。3、重大社会影响。4、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有异议。5、无罪辩护。6、可能不构成犯罪。
A错: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前提要符合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
C错:简易程序,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但辩护人可以不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