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09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16120 题目内容及评论
16120#
[09司考真题卷二第66题]:高某系一抢劫案的被害人。关于高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有权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
  • 如公安机关不立案,有权要求告知不立案的原因
  • 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经申请可以补充或者重新鉴定
  • 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本题有 1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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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superkugua 发表于 2017-7-10 20:48
15 # superkugua 发表于 2017-7-10 20:47
14 # xf丶hkr 发表于 2014-6-24 10:05
审判可以不公开姓名 判决书用代号 ---群里一个法院的说的
13 # wanglin3058 发表于 2013-7-29 10:35
抢劫案能够自诉,我晕
12 # Bellajun 发表于 2012-12-16 13:24
不是只在侦查过程中保密么?
11 # FALL敏敏 发表于 2012-9-2 17:50
审判中不能保密
10 # 285602793 发表于 2012-7-11 19:19
新刑诉法:109条、110条、146条
9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6-3 17:02
2AC。不立案原因。直诉
8 # hfyvzjf 发表于 2012-1-25 21:35
司法部嘴巴最大,只能这么说
7 # Van07 发表于 2011-7-25 21:14
宣判的时候可以说:2002年被告抢劫了高某某,判决10年有期徒刑。这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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