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二 » 2009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16148 题目内容及评论
16148#
[09司考真题卷二第38题]: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国籍不明又无法查清的,以中国国籍对待,不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 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 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参赞送达法律文书的,应由我国有关高级法院送达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69
12
4
详细评论内容
4 # wwz1108 发表于 2014-9-1 22:45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人民法院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且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
3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6-3 16:52
1C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以及在华的第三国当事人送达有关刑事法律文书,除有司法协助协定的外,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二)受送达的当事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不予送达;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或者因地址不明及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注明不能送达的原因,由外交部领事司向请求方说明,予以退回。
2 # 在以后 发表于 2011-9-7 00:36
其实是出题人贱。
1 # guobing002 发表于 2010-8-26 14:48
D选项很贱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