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侵占罪中的占有情形判断中,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并非...
如果是占有人 那为什么不定侵占罪呢
或者还有一种可能的解释,即监督人员和卸货员共同占有,但是卸货员趁着监督人员不在而秘密窃取,因此也是侵犯了监督人员的占有,构成盗窃罪
注意一下,卸货员是不负有管理职责的
利用职务之便,很狭义,只有经手、经管之便。
故,应理解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单位...
故,应理解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单位具有一定职权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否则,其不可能犯下该罪名。
本题中,装卸工不可能犯职务侵占罪,因为其连职务都没有,更不用说职权。
所以,其未利用职务便利的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这里为什么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