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09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16186 题目内容及评论
16186#
[09司考真题卷三第100题]: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 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
  • 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 另行提起诉讼
  • 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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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7-7 20:35
1C,笫一次做
1 # 胡子大叔1984 发表于 2011-4-19 19:37
《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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