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 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 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 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都能管。
不理解
赡养义务不是金钱义务
并不是说你交了钱你的义务就尽到了
那很多有钱人给父母好吃...
赡养案件的权利处分原则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法院将另二个子女追...
1、你说追加被告是“为了查明事实”,那为什么不把这些子女列为“证人”,不也一样的“查明事实”;
2、民诉意见:继承人都追加为“必要共同原告”,除非明示放弃继承权;
而“赡养、抚养、扶养”压根就没有这规定;你们不要太犬儒主义,太“人云亦云”;
3、本题只有依据最高法的《指导判例》,没有条文依据;
追索赡养费案件,一人被告,全部子女都被告。
但唯一的问题是,确实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
诉讼法毕竟是公法,在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不列为共同诉讼人不能查明案件事实又缺乏一个标准。
只能理解记忆了。
赡养义务不是金钱义务
并不是说你交了钱你的义务就尽到了
那很多有钱人给父母好吃...
赞成5楼的说法。
赡养案件的权利处分原则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法院将另二个子女追加为被告,并不是非要他们承担一定义务,而是利于查明事实。当然,经审理,另二人确实也存在赡养义务不够的,也可判决他们承担一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