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09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16189 题目内容及评论
16189#
[09司考真题卷三第97题]: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 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 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 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本题有 1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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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22 17:24
1、赡养费案件,所有义务人为必要共同被告,都应当追加来参加诉讼,一个都不能少。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都能管。
15 # beautystar 发表于 2014-8-31 07:09
被告是有赡养义务的王某的子女,在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都对王某有赡养义务,都是本案的被告。王某仅对其中的二儿子起诉了,法院应当追加大儿子与其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而不是追加为第三人。
14 # FALL敏敏 发表于 2012-9-5 17:21
去看“必要共同诉讼”就理解了
悠然梦尘 2011年08月16日 09:07:36
不理解
13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7-7 20:34
2D
12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5-29 17:26
小兵一个 2011年05月12日 13:32:59
xiaolow 2010年08月19日 17:09:10
赡养义务不是金钱义务
并不是说你交了钱你的义务就尽到了
那很多有钱人给父母好吃...
赞成5楼的说法。
赡养案件的权利处分原则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法院将另二个子女追...

1、你说追加被告是“为了查明事实”,那为什么不把这些子女列为“证人”,不也一样的“查明事实”;
2、民诉意见:继承人都追加为“必要共同原告”,除非明示放弃继承权;
而“赡养、抚养、扶养”压根就没有这规定;你们不要太犬儒主义,太“人云亦云”;

3、本题只有依据最高法的《指导判例》,没有条文依据;

11 # 悠然梦尘 发表于 2011-8-16 09:07
不理解
10 # gol_ranger 发表于 2011-7-17 22:54
今天7月17号,又做这题,做对了。印象太深了。

追索赡养费案件,一人被告,全部子女都被告。
9 # gol_ranger 发表于 2011-6-15 15:11
很能理解这个答案。

但唯一的问题是,确实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

诉讼法毕竟是公法,在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不列为共同诉讼人不能查明案件事实又缺乏一个标准。

只能理解记忆了。
8 # 小兵一个 发表于 2011-5-12 13:32
xiaolow 2010年08月19日 17:09:10
赡养义务不是金钱义务
并不是说你交了钱你的义务就尽到了
那很多有钱人给父母好吃...

赞成5楼的说法。
赡养案件的权利处分原则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法院将另二个子女追加为被告,并不是非要他们承担一定义务,而是利于查明事实。当然,经审理,另二人确实也存在赡养义务不够的,也可判决他们承担一定义务!
7 # jinlu2009 发表于 2010-9-3 09:49
我很费解法院为什么要把另外两个人追加进来!老头爱告谁告谁法院有权利干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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