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由法院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 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 可以向外交部门申请,由外交部门向外国中央司法机关请求协助
涉外的东西好容易搞混。。。。有总结不辣。。。。。
[送达VS 承认执行判决:
一、送达必须有中外司法部或...[/quote]
要么直接向外国法院直接申请承认和执行
要么向中国法院申请,请求外国法院按照条约或者互惠原则执行
其他的什么求外交部门,求司法行政部门,都是浮云
如果被执行人或财产不在中国境内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
可由中国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涉外的东西好容易搞混。。。。有总结不辣。。。。。
其实就是 《卷一-三国法》:
[送达VS 承认执行判决:
一、送达必须有中外司法部或外交部参与:
1、送达要么必须依据《条约》,通过中国驻外使馆向在外的外国人"直接"送达:
最高法院--〉中国司法部--〉外国司法部;
最高法院--〉中国驻外使馆--〉外国司法部;
2、要么是普通外交途径:最高法院--〉中国外交部--〉外国外交部--〉外国司法部--〉当事人;
二、承认和执行判决
无需有中外司法部或外交部参与:
当事人、中外法院(直接)找对方法院承认和执行。
2000《承认外国离婚规定》、1991《承认外国离婚程序规定》;
区际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每年总有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