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 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 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 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
张海峡说 付款人是工具,不是债务人。
那么这题就不用用这个条文(《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了。
1、《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丙与付款银行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话,银行可以以此提出抗辩,拒绝付款。
2、《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 这算是没附条...
就是附了条件才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