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楚,这里可撤销婚姻的前提条件是经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但题目里乙女并没有请求撤销,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此本题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此本题选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我想多了,我还在想是不是过了1年时间了。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重庆市万州区法院
(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万民初字第671号
原告xxx,男,生于1973年7月5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郭村镇向泥村1组。
委托代理人xxx,重庆市万州区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x,女,生于1968年12月2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
法定代理人xxx(被告的母亲),女,1946年3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响水镇联合村9组25号。
原告xxx诉被告xxx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国仲、人民陪审员付超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锡炽,被告xxx的法定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我国公民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况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的规定,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结婚,应属无效婚姻。被告xxx婚前虽患有精神病,但从被告xxx婚前经医疗机构治疗好转出院,与原告相识系经人介绍,并相互交往近两月时间,婚后双方共同到外地务工近四月时间等事实来看,被告xxx在结婚时精神是正常的,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婚前患有的精神分裂症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程度,故被告xxx在结婚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与原告的婚姻应当有效,故对原告要求宣告其与被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x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受理费80元,由原告x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永 明
代理审判员 张 国 仲
陪审员 付 超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曾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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