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项“公务员只要是以其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都视其为公务行为,应由其所在机关承担责任”我理解为公务员滥用职权的行为需要由其个人承担相应责任;C项“公务员只要是不以执行公务为目的,无论以何种名义而为的行为都是个人行为”说法太绝对,因为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范围有一部分必然同社会秩序的正常化相重合的,例如下班的交警路遇匪徒抢劫而挺身而出,对于交通警察来讲不在其执行公务的目的范围之内,但可以视为职业责任的体现。直接归于民法中的“表见代理”有些牵强。
以单位名义从事公务活动,即使不以公务活动为目地,也是职务活动
、C.公务员只要是不以执行公务为目的,无论以何种名义而为的行为都是个人行为
B项公务员冒作行政机关名义活动是个人行为;C项的反例为表见代理。
所以BC都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