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向乙公司在大陆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 如乙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在台湾下落不明的,可采用公告送达
- 邮寄送达的,如乙公司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而只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可视为送达
- 邮寄送达未能收到送达与否证明文件的,满三个月即可视为已送达
似乎外国是不能对中国公民直接邮寄送达的,反过来就可以了?
2007民诉法245条:邮寄(对方允许,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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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向我国送达(3种):依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
居然可以公告送达,和民诉法一样了。
借贷纠纷,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下落不明的,...
D.邮寄送达未能收到送达与否证明文件的,满三个月即可视为“已送达”
(选项D错误,说反了,应该是“未送达”)
借贷纠纷,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且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送达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则法庭可以缺席判决。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选项A错误)
(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六)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七)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选项B正确)
第5条,采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选项C正确)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