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一 » 2009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16328 题目内容及评论
16328#
[09司考真题卷一第46题]: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 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 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 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本题有 7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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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jpriver 发表于 2013-9-13 11:41
跟单信用证 没有涉及担保问题
6 # degress02 发表于 2012-9-21 18:01
wangshengjiang 2011年07月03日 14:02:57
确认伪造但不一定构成欺诈!

选项A、C错误[A、C项其实说的是一个意思:开证行无需付钱]。
根据《信用证规定》第9条+第15条;

[张丽英:尽管卖方伪造单据(欺诈),但是指定行已经善意支付,所以开证行“必须付钱”]
5 # degress02 发表于 2012-9-21 16:05
D项:

2010强化班张丽英三国法07 国经,01:01:20,
1、保兑行≠保证人,保证人是开证人自己找来的,与开证人(买方)是《民法保证合同》关系(准据法是《中国担保法》);
2、保“兑”行才是《金融信用证》关系(准据法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4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9-3 15:04
2012《中法网历年真题》:
注意: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而不是保兑行。所以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中国法,而不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3 # wangshengjiang 发表于 2011-7-3 14:02
确认伪造但不一定构成欺诈!
2 # 井长海 发表于 2011-6-7 21:24
选项B正确
1 # 问道12 发表于 2011-5-24 20:37
选项B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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