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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7#
[2009年真题]经乙国同意,甲国派特别使团与乙国进行特定外交任务谈判,甲国国民贝登和丙国国民奥马均为使团成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甲国对奥马的任命需征得乙国同意,乙国一经同意则不可撤销此项同意
  • 甲国特别使团下榻的房舍遇到火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时,乙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进入房舍救火
  • 贝登在公务之外开车肇事被诉诸乙国法院,因贝登有豁免权乙国法院无权管辖
  • 特别使团也适用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的制度
  
本题有 13 条评论
参考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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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张峰爱黄阳 发表于 2015-8-2 07:37
任命接受国或第三国国民为代表或外交人员时,应征得接受国同意,并且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12 # tonnypool 发表于 2014-7-3 20:10
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基本同领馆(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有关人员公务以外使用车辆的交通肇事引起的诉讼,接受国可以管辖。
11 # louzi 发表于 2014-2-11 10:01
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可宣布其为不受欢迎】
行政人员(会计、翻译等)和服务人员【可宣布其为不被接受】
10 # moonzhu1234 发表于 2013-7-23 14:16
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基本同领馆(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9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3-1-28 22:38
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8 # jianyi0330 发表于 2012-8-19 19:11
特别使团也适用接受国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和“不能接受”的制度
7 # cjemerald 发表于 2012-8-1 18:29
C——比《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豁免例外增加了一种,即特别使团人员在公务范围之外由于使用车辆肇事造成的损害的诉讼不在豁免之列。
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包括:①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②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③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④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

A——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官、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员】(针对第四种人,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D——特别使团也适用接受国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和“不能接受”的制度
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可宣布其为不受欢迎】
行政人员(会计、翻译等)和服务人员【可宣布其为不被接受】
6 # 929xiaotu 发表于 2011-7-24 19:16
任命接受国或第三国国民为代表或外交人员时,应征得接受国同意,并且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特别使团的房舍不可侵犯,但在遇到火灾或其他严重的灾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接受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而进入房舍。
特别使团也适用接受国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和“不能接受”的制度。
5 # 929xiaotu 发表于 2011-7-24 07:43
特别使团人员在公务范围之外由于使用车辆肇事造成的损害的诉讼不在豁免之列。
知识点,狂背~~~
4 # whb19580622 发表于 2011-6-20 10:56
绿漪点点 2010年09月02日 15:49:33
特别使团,地位与领事馆差不多=,=
呵呵,考的就是“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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