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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劳动局(住所地为该市甲区)在劳动监察中发现某建筑企业(住所地为该市乙区)任意延长劳动时间,无故拖欠30名民工工资,共计100229元。于是2003年3月4日作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建筑企业自行改正;由于该企业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该市劳动局于3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建筑企业在1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对其罚款1万元。3月19日市劳动局将该处理决定书送达给该建筑企业和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寻求救济的期限。关于市劳动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市劳动局最早于6月20日申请甲区法院强制执行
  • 市劳动局最早于6月20日申请乙区法院强制执行
  • 市劳动局最早于6月19日申请甲区法院强制执行
  • 市劳动局最早于6月19日申请乙区法院强制执行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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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law、holy 发表于 2016-3-9 22:13
答案与解释不符
2 # fuleehom 发表于 2014-11-11 12:43
注意:申请强制执行的话要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涉及到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1 # 海军一号 发表于 2010-6-17 23:34
企业有15天自动履行期,故答案A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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