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D项从第三国过境的前往接受国的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实践中,外交代表和使馆其他人员前往接受国就任或返任、或返回本国,往往需要途径第三国国境,这就引起这样一些问题:第三国是否有义务让这些人员过境,这些人员在第三国境内时是否享有特权或豁免。对此,《维也纳公约》根据一般国际实践,规定:第三国没有义务让外交代表过境,但如果第三国发给所需的签证,它就应给予不可侵犯权和确保其过境或返回任所所必需的其他豁免。因此,D项不属于我国的《条例》新增加的规定。
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2条第(二)项规定,持我国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而这一点在《维也纳公约》中是没有规定的,
而对使馆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公约》和我国的《条例》都做出了规定。关于外交信使的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公约》规定,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外交信差应持有载明其身份及构成邮袋的包裹件数的官方文件,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从第三国过境的前往接受国的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实践中,外交代表和使馆其他人员前往接受国就任或返任、或返回本国,往往需要途径第三国国境,这就引起这样一些问题:第三国是否有义务让这些人员过境,这些人员在第三国境内时是否享有特权或豁免。
《维也纳公约》根据一般国际实践,规定:第三国没有义务让外交代表过境,但如果第三国发给所需的签证,它就应给予不可侵犯权和确保其过境或返回任所所必需的其他豁免。
不是要外国官员才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