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九章 商法综合 » 商法 » #16914 题目内容及评论
16914#
以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某董事因吸烟导致公司仓库失火,损失数十万元,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必须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得直接提起代表诉讼
  • 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股东郡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
  • 只有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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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9-12 08:45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有百分之一】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是【任何股东】。
4、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给【股东造成损失】不属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属于股东【直接诉】讼而非代表诉讼的情形。
6、【代表诉】讼: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股东提起】诉讼【都以自己】的名义。
8、代表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股东直接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诉】
7 # haoranwy 发表于 2015-8-24 10:52
菠菜面 2013-8-3 09:57
A也是对的呀。。第三人给公司造成损失,都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只要是损害公司利益。
6 # 菠菜面 发表于 2013-8-3 09:57
A也是对的呀。。第三人给公司造成损失,都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只要是损害公司利益。
5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6-14 05:54
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必须=/=情况紧急时】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得直接提起代表诉讼
4 # juice424 发表于 2013-5-31 09:59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有百分之一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是任何股东。
4、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给股东造成损失”不属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属于股东直接诉讼而非代表诉讼的情形。
6、代表诉讼: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股东提起诉讼都以自己的名义。
8、代表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股东直接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 huangjie135 发表于 2012-8-25 18:47
我也忘记了啊,有限公司是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是180.。。。,这题两个坑,这是一个,还有个是,损害股东利益。。
2 # 合金装备 发表于 2012-5-15 13:51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正确答案。
1 # whzyds 发表于 2011-9-5 20:36
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得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供不应求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吧,不是任何股东都可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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