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乙、丙三人的首次出资额合计25000元
- 甲以其对丁设定抵押的房屋出资
- 乙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且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甲和丙承担违约责任
- 公司成立后,发现丙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丙补足差额部分,甲与乙对此并无责任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务用名誉许担保。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