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一有限公司,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股东.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当
- 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 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三人分担
- 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二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三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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