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说:“丁的货款,应该由饭店来偿还”
- 乙说:“我向饭店出资了15万元,这是我的钱,我可以将这笔钱偿还给银行,不需要任何人同意”
- 丁说:“我的欠账和甲欠我的房租相抵销,我只还饭店400元即可”
- 某银行说“我可以检查饭店的账目,看看乙能否用饭店的收益还贷”
2、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力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5、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6、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