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九章 商法综合 » 商法 » #16924 题目内容及评论
16924#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家饭店,由甲负责全面的经营管理.在经营过程中,该饭店欠丁贷款2万元.乙经营饭店之余,还投资股票,后因投资失利到期无法偿还某银行的贷款15万元.戍有一栋房屋,出租给甲居住,甲拖欠了6个月的房租3000元.于是,戊就经常在该饭店赊账消费,共欠餐饮费3400元.关于本案,甲乙戊和某银行分别提出了以下请求,其中哪一项是有法律依据的?
  • 甲说:“丁的货款,应该由饭店来偿还”
  • 乙说:“我向饭店出资了15万元,这是我的钱,我可以将这笔钱偿还给银行,不需要任何人同意”
  • 丁说:“我的欠账和甲欠我的房租相抵销,我只还饭店400元即可”
  • 某银行说“我可以检查饭店的账目,看看乙能否用饭店的收益还贷”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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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juice424 发表于 2013-5-28 22:05
1、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力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5、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6、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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