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九章 商法综合 » 商法 » #16932 题目内容及评论
16932#
张某是某企业的职工,在单位与其解除合同时,双方就张某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发生争议,该企业的理由中哪些是正确的?
  • 企业为张某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张某违反服务期的约定
  • 张某与企业订立了竞业限制条款,张某在任职中违反该条款
  • 张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张某在职过程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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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qq125158625 发表于 2016-9-11 16:57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除劳动合同:试用规章失职,兼职合同无效。

违约金:服务期限,竞业禁止。
2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6-14 06:04
违约金:
【服务期限】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末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 # juice424 发表于 2013-5-28 21:31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除劳动合同:试用规章失职,兼职合同无效。

违约金:服务期限,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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