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拘束
- 甲国可以仅根据乙国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对其有利且为作准文本
- 乙国可以根据第H种语言的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本文为参考文本、不必考虑甲乙国语言文本
- 由于三种文本用语有分歧,该条约无效
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缔结的条约的解释规则是:1、每种文字的文本在解释时具有同等的效力,除非条约明确规定了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作准;2、作准文字以外的条约的其他文字文本,在解释条约时可以作为参考;3、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都是条约文本的作准文字的,条约用语在各该作准文本应推定为意义相同;如遇有分歧,按条约另处明文规定为准的某种文字解释,条约未再特别规定以某种文字为准,有关各方仍受文字文本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文本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如按照上述办法仍不能消除解释分歧时,应采用在考虑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种文本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