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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对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 人民法院经调取未取得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 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应在法庭出示,并接受当事人质证
  • 证据形成的原因是人民法院审查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面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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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kaqise622 发表于 2018-1-30 09:39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A的表述里没有提到这个【无正当事由】的情况啊
4 # 陈老大 发表于 2013-5-31 14:49
不用复议
3 # yanfen228 发表于 2012-2-7 10:07
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所以,是两种情况,前者才能申请复议
2 # 啊酱 发表于 2011-7-14 11:58
我也是
lunan2700 2011年05月29日 16:25:23
看了半天不明白B怎么错了
1 # lunan2700 发表于 2011-5-29 16:25
看了半天不明白B怎么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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