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章 犯罪构成 » 刑法 » #1732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32#
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
  • 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 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 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 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本题有 24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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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21bisheng 发表于 2021-1-20 10:35
为犯罪制造条件,构成预备
23 # 朱杰1 发表于 2020-3-19 17:44
285229692 2012-7-17 17:24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
22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5-10 09:51
刑法惩罚的是行为,不惩罚思想
21 # wangfangqin 发表于 2013-3-21 20:47
A选项也可以是单纯的犯意表示
20 # nzhjjjs 发表于 2013-2-7 21:53
手一抖,点错了,悲剧。。。
19 # sspwq 发表于 2013-2-6 13:37
幸亏是单选 要不还不得选个AB
18 # 285229692 发表于 2012-7-17 17:24
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7 # ee4412 发表于 2012-6-25 17:18
;选项B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
16 # 樊丽珍400 发表于 2012-5-21 21:11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15 # maxin1919 发表于 2012-2-29 23:39
终于反应过来了 a中甲邀人去抢劫是在准备工具 共犯中的工具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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