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6岁应负的8中刑事罪名:烧杀淫掠、伤毒毒(没有绑架!)
pk 不得假释的:累犯+ 烧杀淫掠、棒头组
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故伤爆炸、贩毒投毒
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绑架爆炸、投放组织(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
14~16岁对8种暴力罪,(不含绑架)的记忆和对共犯的成立的认识。
也就是说14~16成立共犯也只在这8种内
17条第2款:“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故伤爆炸、贩毒投毒。”这是相对责任能力人的8种,好记得很。
容易混淆的是:
修八后的第50条第2款关于判处死缓的限制减刑的“累犯和另外8中暴力犯”,以及第81条第2款关于假释的“累犯和另外8中暴力犯”这8种是:“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绑架爆炸、投放组织。”
比较如下:
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故伤爆炸、贩毒投毒
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绑架爆炸、投放组织(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
前者无绑架,后者无贩毒,但是要参照2011年的3大本中对暴力犯罪的是否包含前面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后者的暴力犯罪是否不限于前8种?例如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后者含不含?
专题讲座等教材都是不限于,但个人看来修八删除了一个“等”字确实令人费解或者误解,从字面上讲,应该仅限于8种,但并非如此。见2011三大本第2卷113页。
烧杀淫掠,抢贩爆投 记住:没得绑架!
烧杀淫掠,抢贩爆投 记住:没得绑架!
本题中,行为主体路某是15岁,属于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范畴。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教唆者所实施的教唆行为本身并不能独立定罪,而应依据其所教唆的具体犯罪行为内容来定罪处罚,而在其所实施的三种犯罪行为中,只有教唆他人抢劫财物的行为符合其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即构成抢劫罪,而对于另外两种犯罪行为(教唆他人盗窃与教唆他人绑架)不在此范围之列,故其不构成这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