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一章 民诉综合 » 民诉与仲裁 » #17501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501#
李某70岁,因儿子李小兵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而请求法院判决给付赡养费。李小兵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法院裁定驳回,李小兵就此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李某在此期间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以下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一审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先予执行
  • 一审法院应当等待二审法院对该上诉做出相应的裁定后,再对先予执行申请进行相应的处理
  • 一审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先予执行的裁定
  • 应当由二审法院对上诉与先予执行申请一并做出裁定
  
本题有 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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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yufong7022 发表于 2013-5-5 14:49
《经济审判规定》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
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
可以申请的二种裁定
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27 03:37
既非裁定执行,也非裁定不执行,究竟如何裁定,不仅取决于当一人是事申请,根据案情需要是否先予执行,还取决于法院的管辖权是否确定。
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7-22 14:24
《经济审判规定》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
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
可以申请的二种裁定
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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