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诉乙离婚案件,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后半年内,甲提出证据证明乙伪造证据,主审法官曾接受乙的贿赂
- 甲与乙宅基地纠纷一案,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甲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甲下落不明满4年,甲的妻子向县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县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甲死亡的判决
- 甲与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过区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乙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按照特别程序(认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无主财产、宣告死亡失踪、选民资格案件)、督促程序(支付令)、公示催告程序(支票丢失公示后的除权判决)、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再请再审: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立案再审;对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行起诉。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但是,法院、检察院对这类案件,仍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并非所有裁定均可申请再审,只有针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地裁定才可以申请再审
《民诉意见》第207条规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