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三十一章 民诉综合 » 民诉与仲裁 » #17580 题目内容及评论
17580#
2000年5月,天河公司与深圳中浩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配件买卖合同。天河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发货后,收到中浩公司以支票形式支付的货款。天河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领取货款的过程中,支票被窃。天河公司急忙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说法不正确的有:
  •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天河公司的申请的同时,应该通知支付银行停止支付
  •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90日
  •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 天河公司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可以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本题有 6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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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灌木丛林 发表于 2013-5-12 17:33
A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B不得少于 60日
C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D除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为公示催告程序的正常终结外,其他情形都为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5 # yufong7022 发表于 2013-5-4 23:42
公示催告申请:“同时”“7日”“3日”“60日”
4 # seegar 发表于 2012-6-9 20:37
是否正常终结由谁说了算?出题人吗,那这样的题就太没有意义了,我认为两种终结都是正常终结。
3 # 9541555 发表于 2012-5-17 20:57
可以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这个知识点鬼才知道,这么细呀,要崩溃了都
2 # linda600 发表于 2012-5-12 06:39
公示催告的期间是不得少于 60日
1 # 胡子大叔1984 发表于 2011-3-29 20:27
D选项有点太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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