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当然应该有“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这个认识,但过失犯罪的意思难道是你没有相关的认识么?显然不是。
只要评价为过失或者故意,那么肯定暗含着,你应当或已经知道,这个意思,但应当认识与已经认识完全是属于两个范畴,一个是应然,一个是实然。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直接故意的主观要件中的认识都必须是实然的认识而不是应然的故事。
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是应当预见,只是没有预见,也就是没有实然的认识。 从主观上区分间接故意与过失,在于结果的发生是否违背行为人的意思。你们从这道题是如何推论婴儿死亡的结果是护士不反对或者积极推进的结果呢?护士的目的只是“为了止住其哭闹”
并且,不论是明知或者是应知,其“知”指向的客体应当是实害结果,而不是危险。护士实然认识到的是危险,而不是婴儿死的实害结果。不论是从哪个方向来看,都不可能是间接故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作为护士基本的护理应该是清楚的 对这个结果应该是具有预见性的 我觉得是直接故意
个人观点,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教
刘凤科老师说过,判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你这样也说不通,护士毕竟半小时后来查看,说明她不是放任不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