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对于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