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3 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规定》第8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规定》第3 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规定》第8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